應訴主體和裁判主文主體不一致怎么辦?
審的明明是被告為張三的案子,卻判決李四承擔責任,這種張冠李戴的判決是錯誤的。不僅反映了審判人員不了解人社局和社保局為不同的法律主體,更反映了司法機關法律責任心的嚴重缺失,無論是法官、書記員、主管領導,只要有一人核對判決書首頁和判決主文,便會發現這一極其明顯的錯誤。《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第九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九十三條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類似裁判的抗訴也作了明確規定。對于案涉社保機構而言,雖然判決書主文中要求社保機構承擔給付責任,但根據首部以及判決書顯示的審理過程,社保機構非本案當事人,該判決書不能約束社保機構。由于社保機構不是當事人,也不存在申請再審的問題。但社保機構可以主動將問題告知法院,或者在法院強制執行時告知法院,由法院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撤銷原案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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