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補繳是否合法?

首先要確定的問題是,社保機構依法查處后責令補繳,是否是合法行為?用人單位應否遵守?回答應當是肯定的,這也是“依法查處”的必然結論。《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均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對用人單位是否如實繳費實施稽核,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并繳納滯納金等。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規定,社保機構要求用人單位補繳的歷史時間并無限制;如果未要求不實繳費時段全部補繳,社保機構要承擔法律責任。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對特定勞動者欠費或者不實繳費超過3年以上的,社保機構應當進行查處糾正,這是法律法規的要求,不進行查處則是違法的。對于合法查處后補繳的養老保險費繳費年限當然應當認可,不認可則為違法。
在上述情形下,人社部規[2016]5號僅考慮了法院、審計部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關于勞動關系的有效文書,既沒有考慮絕大部分社會保險費補繳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因而不存在其要求的此類法律文書,也沒有考慮除這些部門以外(從實踐看,審計部門沒有職權也不會出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文書)還有社保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補繳的合法行為,否定這些機構責令補繳的合法行為,與現行法律法規相岸。除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規則以外,在目前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中,宜根據《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承認社保機構等責令補繳合法行為的法律效力,正常繳納記錄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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